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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9905新莆京学生会委员会总章程

发布时间:2021-09-17   浏览次数:0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  依据《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》,为加强对我院学生会组织的管理,进一步完善学生会组织建设,保障学生会组织的有序运行, 更好的发挥学生会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突出作用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章制度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  性质:99905新莆京学生会委员会是在校党委和团委的领导下,依照法律、规章、制度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学生活动的学生自治组织,是联系老师与学生的桥梁和纽带。

第三条   宗旨:(一)倡导自我服务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;(二)发挥联系老师与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;(三)开展各种文化活动,丰富本会成员生活。

第四条   任务: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、活泼生动的学习、宣传、文艺、体育、志愿服务等各类活动,协助学院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,促进同学之间、学生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作,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,反映学生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。建立和发展与校内其他学生组织的友好往来、合作和友谊。

第二章 委员

第五条   凡99905新莆京在籍学生并承认本章程的均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委员。

第六条   学生加入学生会委员会,必须向学生会委员会提出申请,经审查、选拔通过,方可吸纳为本会委员。

第七条   权利与义务:本会成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, 对本会工作有讨论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知晓本会事务和监督本会工作的权利,所有会员一律平等,有遵守本章程、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。  

第三章 组织与机构

第八条   学生会委员会设主席团3人,下设办公室、学习部、宣传部和文体部4个主要部门,各部门负责人1-2人,总人数20人以内。

第九条   本会实施统一指挥原则,全体成员必须执行学生会负责人的决策,接受直属上级的统一领导,学生会各部由相应负责人管理。

第十条   委员必须服从本会的相关决议及上级部门的领导,按照分工对自己的工作负全面责任,各级成员均可通过正当途径对各部门各项工作提出意见、建议、批评并进行监督。

第十一条   学生会干部在任职期间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学生会负责人有权予以警告或撤职处分。

第四章 学生会工作制度

第十二条   学期工作计划制度:各部门每学期要根据院团委工作计划拟写本部门工作计划,学期结束做出总结。相应材料在学期末交由办公室妥善保管。

第十三条   学生会干部工作例会制度:定期召开学生会干部参加的工作例会,总结前期工作,协调布置下一步工作。各部门定期召开本部门工作例会,并做好会议记录,交由办公室妥善保管。

第十四条   学生会工作考核制度:学生会每学年对全体学生会委员进行考核,考核内容包括:自我评价、部门负责人评价、活跃度积分,并按照学生会总人数10%的比例评选出考核优秀。

第十五条   学生会值班制度:由学生会主席团安排,每学期每位委员在学院学生会办公室值班,协助完成学生会和学院团委相关工作,并做好值班记录。   

第十六条   学生会活跃度积分制度:每一项由学生会主持的活动,按照具体分配的任务及任务量有差别积分,作为其活跃度,纳入学年考核。

第十七条    学生会干部应认真倾听广大同学诉求,积极畅通校园沟通协调渠道,实心实意帮助同学解决困难。

第十八条   学生会干部不应借组织平台为个人“镀金”“铺路”,不应借担任学生干部机会谋求“加分”“保研”等私利。应反对漂浮作风和形式主义。

第十九条   学生会干部要扎根同学、勤于交流、求真务实,力戒模仿行政化的工作方式。摒弃庸俗习气,克服精致利己思想,努力建设充满朝气、干净纯粹的组织文化。

第五章 学生会委员任职条件

第二十条   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关心政治,思想进步,品德高尚,上进心强。

第二十一条   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,关心集体,办事公道,作风民主。

第二十二条   学习目的明确,成绩优良,坚持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 能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,干部上一年度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前30%。

第二十三条   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,责任心强,善于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, 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和团队协作精神。

第二十四条   工作积极主动,勇于奉献,敢于管理,公私分明,甘于奉献,积极开展自我批评与自我监督。

第六章 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

第二十五条   学生会可以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和任免职务,但必须请报院团委审批。

第二十六条   学生会干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免去干部职务:1.违反纪律与有关制度,造成不良影响者。2.工作中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者。3.因能力所限,工作无明显起色者。4.不严格要求自己、表率作用差者。5.工作不认真负责,造成不良后果者。6.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,学生反映较大者。

第七章 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

第二十七条    学生代表大会法定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。学生代表大会所做决议、罢免案多数通过后生效,特殊规定除外。

第二十八条    本章程所指表决的有效票数为赞成票和反对票的总和。弃权票不计入有效票数。

第二十九条    本章程所称“以上”、“不少于”不包含本数。

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与生效

第三十条    学生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本章程。五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代表向学生代表大会提交修正案时,在学生代表大会中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才能通过。

第三十一条    本章程及其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